孙湖律师亲办案例
辩护词(中院一审)
来源:孙湖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7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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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词

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,在查阅案卷及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,结合庭审作如下辩护:

一、   被害人XXX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
被害人在与被告人XXX同居期间,持续吸毒,并曾在戒毒

所戒毒,在此环境下被告人也染上毒瘾,本案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毒资而发生的。被害人的吸毒行为是本案的诱因之一,因此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。

二、   根据案卷《城东派出所关于犯罪嫌疑人XXX投案自

首情况说明》,被告人是主动投案自首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自首可以从轻、减轻。

三、   被告人在法庭中供述曾因贩毒被禁毒大队处理,与实

际情况不符,系口误。根据案卷材料被告人曾因初吸毒品被社区戒毒三年,辩护人希望法庭注意。

   四、本案的案件性质属于在同居生活中因琐事引发的案件,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严案件。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(从略)应从轻处罚并慎用死刑。

此致

呼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辩护人:信泽法园律师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律师孙湖、吕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1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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